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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4 09:27:53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

陕民发〔2018〕2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陕西质量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陕发〔2017〕18号)精神,为持续推进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现就做好2018年专项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采取“建机制、保安全、优服务、固成效”等措施,全面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切实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使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生活得安全、安心、安逸。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标准体系、培训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回头望”活动,巩固整治成果。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回头望”活动,对2017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要根据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及相关信息,在5月底前汇总列出问题清单,建立登记销号制度,按部门职责制定整改方案,报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发现的养老机构普遍性服务质量问题,督促养老机构立即整改, 并按照“一地一案”、“一院一策”的要求实行销号管理,集中开展整治,力争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规范。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用指南》(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长效机制。各地要继续抓好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增养老机构做好“十一个上墙”等各类制度规范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规范服务方式,做到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运营管理诚信守法,提升养老机构形象。各养老机构要按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三)加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功能服务水平。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陕民发〔2017〕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未许可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不将食品经营许可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置条件;对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但因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验审批的养老机构,由设立许可机关报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按程序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政府集中研究处置;对暂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养老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方式给予设立许可;对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关停、撤并、撤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机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标准体系、落实基本规范。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与标准规范,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省级培育20个左右养老服务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示范机构,促进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质量评价和认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认证申报,创立养老服务品牌。开展贯彻执行情况自评,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联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与认证等方式,公布符合《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名单,发挥《基本规范》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的“基准线”作用。


  (五)推行信息化管理,监测养老机构运行。各地要按照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定期更新本机构数据,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组织开展信息质量抽查,抽查率省级不低于10%,市级不低于50%,县级达到100%。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逐步建立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六)健全人才培训体系,实行护理员执证上岗。建立健全省、市、县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多级多层次养老护理员培训体系, 每年全省培训人员达到万人左右,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执证上岗率。组织开展养老机构院长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护理员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纳入培训范围进行培训,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与专业能力。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出台支持养老机构引进、培养和稳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政策措施。


  (七)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养老机构安全运行。各地要认真汲取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从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方面,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消防、食品、用电、用气管理措施;建立巡查、应急、培训、演练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按标准配备监控、消防、食品卫生等设施器材,完善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开展入住老年人入院评估,加强老年人心理干预,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危机处置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隐患。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一次安全大排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清单,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行。


  (八)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情况纳入“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各地要通过主流媒体加强整治工作和专项行动宣传,依规组织开展优秀养老机构、优秀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比表彰和宣传推广活动,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营造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发挥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陕西省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陕民发〔2017〕26号)分工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广泛开展养老机构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强化保障支持。各地要综合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采取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融资贷款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失能半失能设备购置和服务质量提升等。完善以奖代补支持养老机构各项奖励机制,各级福彩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发挥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委员会作用,指导各地做好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能力建设。


  (三)抓好督促落实。要全面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民政部门积极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和完善区城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和巡查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加大曝光力度。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质监部门积极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指标纳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体系,发挥考核对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为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8月底前依据职责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10月底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合开展专项督查。


  (四)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地要在2018年5月20日前出台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10月底前报送2018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附件:2018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督查要点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2018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督查要点

  一、组织实施情况


  包括: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动员、领导批示)制度制订或出合情况、培训情况(培训对象、培训人数)资金投入情况、省级抽查检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对比2017年底整改情况)等。


  二、专项行动成效


  包括:整治达标或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数量(主要是对未许可机构的处置、挂帐问题的整改、安全制度和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化工作(各类标准、规范、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更新情况、农村养老院改造情况、省市创新政策措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