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2023年3月16日第五届第二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 及《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于2023年3月16日修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以西安市行政管辖区划 为主,同时积极争取海内外所有关心西安市老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的支持。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 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一切富有爱心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加强同省内外老龄组织、友好
机构及爱心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来源于西安市财政拨款、社会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 单位是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42栋4单元2509室。本基金会官方网址: www.xalljj.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省内外法人、自 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好用于支持和发展西安市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老龄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开展工作,发挥基金的补充、引导、支持职能;
(三)围绕西安市不同年龄段老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和全市
老龄事业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创新思维,推动全市老龄事业发展;
(四)组织开展和资助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开展有益于提升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健全全市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城乡养老机构,老年协会的规范健康发展;
(六)支持爱心护理院面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拓展养老服务;
(七)积极引导全社会,在重点支持帮助特困、失独、失能 和半失能老人方面形成合力,着力协助解决老人生活中的困难问题;
(八)根据专项募集的资金,开展定向资助活动;
(九)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以及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十)开展与老年事业有关的表彰,专业培训及为老服务活动;
(十一)开展与省内外慈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8名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届理事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基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
(四)自愿为促进本基金会发展积极捐款、奉献爱心,其单 位捐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当选副理事长单位,捐款金额在30— 50万元的捐赠者可以当选为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入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 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同时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理事会代 表、监事会代表、党组织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 选举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 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3. 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4. 副理事长单位可以委派专人,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对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
3. 反映广大老年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4. 动员社会捐赠、宣传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活动、维护本基金会声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聘请有一定社会声望、热心老龄公益事业或对本基金会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荣誉理事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基金会重要工作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网络召开线上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 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
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 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 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 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 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 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 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 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
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 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 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基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某一老龄公益项目。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慰问困难、失能老人,开展老年希望工程建设;
(二)资助爱心护理院建设;
(三)资助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试点;
(四)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及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五)资助奖励尊老敬老先进典型(集体和个人);
(六)资助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为老项目。
(七)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依据老龄事业发展,可设立以专项基金为主的筹集资金的多 种形式,30 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为重大募捐活动。以专项基金 为载体向全社会及省内外进行公募,  筹集的资金用于专项基金 的目的,具体是资助老年福利事业和多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的活动,资助慰问失能、失独老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奖励为老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及资金 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 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
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 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 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 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 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
第五十条  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党组织弘扬伟大的建党精神,适时对党员进行 党的性质、宗旨、任务的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赠市属大型慈善机构;
(二)本基金会债权债务同时由承接单位负责;
(三)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6日第五届第二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23年5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