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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协同各部委支持民营企业投身慈善事业

发布时间:2014-02-24 11:32:15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

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

民发〔20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建立养老服务业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辐射带动、以城带乡、优势互补、长期协作、共谋发展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加快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确保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尽力而为与主动作为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开展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法,工作任务确定后,要积极行动,不等不靠,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实施人才、技术、设备等多种援助方式,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开展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业城乡和区域全面协调发展。
  (三)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支援方既要立足当前,帮助受援方解决在人员、技术、设施等方面的迫切现实需求,又要立足长远,帮助受援方解决其他影响长远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坚持对口支援与共同发展相结合。既要通过建立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提升受援方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又要在协作与对口支援过程中,寻求双方共赢的结合点,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工作任务
  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跨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协作与对口支援任务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开展人员培训。包括在辖区内不同区域确定一批示范性养老机构,承担本地区主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实训任务,为培训能力不足的养老机构或地区培训养老服务人员;支援方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社工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前往受援方开展养老服务等。
  (二)加强互助合作。包括入住率不同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引导老年人从“一床难求”的养老机构入住床位有空余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公办养老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扶养老年人提供帮助,民办养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承接公办养老机构的政府托底对象;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异地养老、候鸟式养老等。
  (三)分享管理经验。包括支援方为受援方提供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监督机制以及绩效评价体系等管理经验借鉴;支援方为受援方代培管理人员等。
  (四)提供技术指导。包括支援方采取派员驻点帮扶、召开座谈会、信息通报等方式,为受援方提供技术指导;支援方专业团队通过委托管理等公建民营方式,参与受援方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或管理;支援方重点围绕机构信息化建设、服务人员岗位操作技能、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等方面对受援方给予指导;双方加强交流合作,相互借鉴经验做法等。
  (五)加强设备支持。包括支援方通过资金捐助、物质捐赠、合作开展项目等方式,支持受援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维修改造;支援方是社会力量的,可在受援方兴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等。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各地要把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为推进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定期召开对口支援双方参加的工作协调会,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有关目标任务落实,推动工作顺利实施。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好业务主管职能,牵头履行好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要合理制定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成可操作、可落实、可评价的具体举措,分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人员,明确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要争取将协作与对口支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要狠抓贯彻落实,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实行评估,加强监督。各地要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主动研究分析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任务。对于领导有力、工作积极主动、效果明显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予以表扬。
  

民政部
   2013年12月13日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就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破除阻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障碍,使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坚持地方为主。发挥好中央宏观指导作用和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鼓励和支持试点地区在地方事权范围内,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完善行业发展政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先行先试。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支持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地方实际,用好“比较优势”,找准试点“突破口”,带头将《意见》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将《意见》的政策措施用好用足。
  四是坚持统筹谋划。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发挥好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互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切实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二、主要任务
  根据《意见》要求,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重点围绕以下8个方面开展试点。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试点地区可依据地方实际,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重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便捷服务、拓展养老服务项目;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制定公办机构入院评估标准等管理办法;增加护理型机构和床位比重;推进有条件的公办机构改制或公建民营;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等。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要大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培育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重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供便捷登记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
  (三)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试点地区要根据《意见》要求,以确保中央政策“落地”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为方向,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金融支持、强化土地供应、落实税费优惠,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等。
  (四)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试点地区可结合城市规划修订工作,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等。
  (五)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试点地区应着力推动服务观念、方式、技术创新,重点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养老与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拓展文化娱乐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等。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涉及领域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大等特点,重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制造、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化发展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试点地区要将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的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应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人才引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待遇、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等。
  (八)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试点地区要重点做好准入和退出登记、加强价格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等。
  三、申报要求
  (一)试点地区。试点地区是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以地市级(含副省级城市)为主。
  (二)任务要求。申报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全面推进8项试点任务,在每项任务范围内,要选择重点突破的内容。试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列举的具体事项。
  (三)试点方案。试点地区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概况,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目标明确、成果具体,重点突出地方特点和代表性,突出改革和创新意识。
  (四)试点保障。试点方案需经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以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方案申报。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共同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包括:1.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2.试点地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3.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各地申报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
  (二)试点确定。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及时公布试点地区名单,与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签订试点工作承诺书。
  (三)试点实施。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是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四)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半年向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报告,并同时抄报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对试点地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及时向全国推广。同时,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做好协调服务,调动各方面参与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民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促进广大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中不断作出新贡献,现就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已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应看到,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支持民营企业为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自觉自愿。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觉自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民营企业开展和参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
  (二)合法合规。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民营企业只能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民营企业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三)诚信公正。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诚实守信,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合作,必须依据协议认真履行。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公平公正,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利益回报。
  三、参与途径
  (一)开展社会捐赠。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向需求突出的社会领域进行捐赠。
  (二)设立慈善组织。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新载体。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举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与慈善组织合作。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选择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参与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关注某一公益慈善领域,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四)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有意识地引导、组织员工,立足于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理安抚、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等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可持续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六)传播慈善文化。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将以“平等、互助、博爱、共享”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慈善理念和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光彩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与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各类慈善文化活动。
  (七)创新其他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继续保持发扬光彩事业精神,创新光彩事业发展新模式,并结合自身实际,发挥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
  四、支持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新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
  (二)协助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做好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对接。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掌握本行政区内的优秀慈善组织和优秀慈善项目状况,及时采集、发布求助信息,主动向民营企业做好推荐工作,为民营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合作。
  (四)宣传民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慈行善举,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民政部门评选慈善奖项时,应注重表彰民营企业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服务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把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要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好经验和涌现出的新典型。要根据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服务。要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单位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善款和物品的使用,并及时通报受赠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关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主动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在相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指导民营企业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公益慈善报告。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