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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意见完善低保工作 今后核查低保户“家底”将成常态

发布时间:2014-03-08 09:01:39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程慧 实习生李芳芳)以后申请低保,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家底”将成为常态;骗保,将及时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并处罚。近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我市将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家有机动车不得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对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按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

  此次,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等环节进行了全面完善。在审批阶段,区县民政部门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确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条件家庭的所有成员名单送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农村可按季)社会化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凭存折(卡)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确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以后核查“家底”将成常态

  以前,低保审核主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手段核实申请家庭财产状况。今后,在强化这些手段基础上,我市将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对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核查力度。

  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房管、工商、税务、金融、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2014年年底前,市、区县两级要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按月核查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查处骗保 及时追回并处罚

  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以后核查“家底”将成常态

  以前,低保审核主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手段核实申请家庭财产状况。今后,在强化这些手段基础上,我市将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对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核查力度。

  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房管、工商、税务、金融、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2014年年底前,市、区县两级要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按月核查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查处骗保 及时追回并处罚

  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