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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2 10:53:19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

西安老龄网


    我市自2014年建立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补贴制度)以来,有效地缓解了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负担。为进一步完善补贴制度,更好地发挥补贴制度作用,解决“养老难”,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安排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85号)中,提高对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任务要求,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协商确定提高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西安市户籍,且为以下六类人员之一的人员,依据本人、赡养人或护理人之一的申请,均可享受护理补贴。
    1、城乡低保或退出低保不满12个月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2、城镇“三无”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4、低收入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5、在申请之前12个月内享受过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家庭(以下简称救助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6、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人员。
    上述所称失能人员是指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四项以上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救助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每月享受260元护理补贴。
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人员每月享受390元护理补贴。
    二、执行时间
    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为减轻区县财政负担,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国际港务区的护理补贴资金市、区财政负担比例由5:5调整为6:4;临潼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的护理补贴资金市、区县财政8:2负担比例维持不变。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相关护理补贴政策。
    (二)各区县要将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发放护理补贴。本次护理补贴标准提高部分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补贴发放形式和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办法,按照《西安市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管理办法》(市老龄办发[2015]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