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30 11:13:00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

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是为西安地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的社团组织。为了规范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提升服务品质,特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的劳动、人事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按章程规定需由理事会聘任的人员以外的基金会招聘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新增岗位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
第三章 招聘和上岗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对老龄公益事业的认知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六条  招聘工作由基金会分管人事的副理事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应聘者需向用人部门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应聘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且注明应聘职位;
(2)个人简历,注明联系方式、学历、工作经验、技能、成果、个人兴趣爱好等信息;
(3)各种学历、工作简历、技能、成果(包括奖励)证明(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3张一寸照片。
用人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收集到的应聘者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和身体状况等,将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剔出,对符合要求的资料送交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审核认可的应聘者由人事部门负责通知初试。
(四)考试、考察;
(1)初试
初试测评小组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测评人员组成, 人事部门负责人为初试负责人。根据事先设计的内容对应聘者进行测试,根据测试对象的不同,可采取笔试、面试或二者组合方式,并作好初试记录,初试测评小组负责人综合测评小组意见,在《应聘人员测评表》(详见附件二)意见栏中填写评语和意见。初试合格者,给予“同意复试”意见,进入复试;初试不合格者,给予“不予考虑”意见,应聘者被淘汰。
(2)复试
    复试测评小组由主管人事的副理事长、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待招聘岗位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理事长为复试负责人。根据事先设计的测评内容对应聘者进行复试,复试一般采用面试方式,并作好复试记录。人事部门综合测评小组意见在《应聘人员测评表》意见栏填写评语及意见。复试意见分为“可以聘用”、“不同意聘用”、“建议考虑其他岗位”三种。
(五)体检;“可以聘用”的应聘者应在复试后由人事部门通知,在指定的医院参加指定项目的体检,体检合格方可进入审批程序;体检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六)由人事部门整理体检合格的可聘用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副理事长审核同意,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确定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七)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受聘人员办理试用手续,按时到岗上班,并告知相关事宜 ;
(八)试用期满,个人写出工作小结和转正申请;由所在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写出鉴定报告,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人事部门正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基金会聘用人员均应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基金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书包含以下内容:合同签约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福利、保密约定等内容。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基金会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基金会与应聘人员一般订立1年至3年的合同;对业务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经基金会与应聘人员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基金会和应聘人员各执1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聘用人员无异议,续订劳动合同可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工作应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条  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基金会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三)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人员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聘用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制度如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或出现其它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在老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工作中有创造、革新,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三) 长期扎实工作,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四)积极参加老龄活动,在国家、省、市老龄活动中获得名次和表彰的;
(五) 在基金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七条  奖励种类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基金会利益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或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六章  福利保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参照西安市事业单位相应工资标准及基金会 工作实际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了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基金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为签定劳动合同者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等法定社保基金。
第七章  休假待遇
第二十四条 事假期间无工资,缺勤一天扣一天。
第二十五条 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工龄25年及其以上者,病假6个月以内按100%发放,6个月以上按60%发放)。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休婚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100%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