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资助奖励爱心护理院及先进个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30 11:37:37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

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关于资助奖励爱心护理院及先进个人的规定

 

    市级各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省市老龄委全体会议精神和西安市"十二五"老龄工作规划,进一步推进爱心护理工程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市老年人服务,经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对爱心护理院及先进个人的资助、奖励作如下规定:
    一、经西安市老龄办和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考核评定为市级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的养老机构,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下的资助5万元,床位在100-200张(含200张)以内资助7万元,床位在200-300张(含300张)资助9万元,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资助12万元。 
    二、被考核评定为市级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被考核评定为市级护理院优秀院长、优秀护士长、优秀护理员的颁发证书并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四、被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的爱心护理院、敬老功臣杯的院长、敬老奉献杯的护士长、敬老服务杯的护理员、国家和省未给予奖金奖励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五、爱心护理院收住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较多,五保户较多,临终关怀业绩突出,资金周转困难的,经该院申请,报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酌情给予资助o
    六、对因条件限制不具备爱心护理院资格,但长期收住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较多的养老机构,一次性鼓励资助3万元。
    七、所有资助奖励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此规定从即日起实施,规定的相关内容由西安市老龄基金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